(2002年5月16日)
为禁止各级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事宜和借机敛财,促进廉洁自律,用良好的示范作用带动和引导全社会文明、节俭婚丧习俗的形成,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纪律规定
第一条 领导干部本人及近亲属婚丧事宜,除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外,一律实行报告制度。
办理婚嫁事要在举行婚礼前至少一天,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口头报告。婚礼结束后15天内,再书面报告操办情况。
办理丧葬事要在葬礼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书面报告操办情况。
第二条 领导干部本人及近亲属婚丧事宜,不准通知下述单位和个人参加,不得接受其赠送的现金、物品:
(一)管理和服务对象;
(二)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三)外商及私营企业主;
(四)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一律不准用公款向婚丧事主赠送现金、物品。
第四条 结婚禁止使用公车。范围包括:本单位及其他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公车;外地公车;军队、武警部队车辆;也包括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外商及私营企业主的车辆等。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一律不准将单位公车提供给任何个人结婚使用。
结婚租借车辆不得超过6辆。
第五条 办理丧葬事使用公车不得超过3辆。
第六条 订婚、结婚仪式和葬礼要文明、健康,严禁搞封建迷信活动。
二、违纪处理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一条规定,不按要求报告的,所在单位要责令其做出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条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并收受其钱物的,按照中央纪委《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党内警告以上的党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公款向婚丧事主赠送钱物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结婚使用公车的,给予当事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按每辆车不低于500元的标准责令退赔车辆使用费。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将本单位公车借给他人办理婚事的,由单位领导或车辆管理人员批准借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交纳与借用者同等数额的车辆使用费,同时追究单位领导和车辆管理人员的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婚事租借车辆超过6辆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当事人党内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办理丧葬事宜使用公车超过3辆,超过部分由丧主家属按每辆车300元的标准退赔车辆使用费。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婚丧事搞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当事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比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婚丧事大操大办问题的现场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属地纪检监察机关有权对上级机关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制止,并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查处婚丧事大操大办没收的现金物品,当事人退赔的车辆使用费,由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六条 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本规定精神,搞好舆论监督。
第十七条 要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及时、认真处理群众对领导干部婚丧事大操大办问题的举报。
四、其他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第十九条 各社区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河北省纪委监察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