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处、审计处合署办公。主要职责是:
纪委职责:
一、协助党委搞好党的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同党内各种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二、对学校的党风状况进行调查分析,结合实际,会同党委组织部、宣传部,采取多种形式,对学校党的组织和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并按职权范围决定或取消对涉案党员的处分。
四、协助党委制定党风和廉政建设规划及有关条规,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五、参与党员、党员干部的评议考核工作。
六、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受理学校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在党的纪律和党风方面的控告、申诉及建议、反映等。
七、接待来信来访。
八、承办上级纪委和校党委交办的党风党纪工作事项。
监察职责:
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负责对我校监察对象(全校正处、副处级行政干部)的行政监察工作。
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以及执行校规、校纪、决定的情况。
十一、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十二、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提出处理建议;协助基层单位处理非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的行为。
十三、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
十四、宣传和组织干部、群众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党和国家有关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为学校改革、稳定与发展服务。
十五、完成上级监察部门及校长交办的任务。
审计职责:
十六、对学校财务收支 、外汇收支、预算的分配执行及决算进行审计。
十七、对学校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专项补助费、贷款等项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十八、对学校及基层单位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十九、对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含自筹基建投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二十、监督、审计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二十一、对有关处级干部和有关人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二十二、完成上级审计部门及校长交办的任务。